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地名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地名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