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设置地名标志的部门负责地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完整,并接受地名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