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制作地名标志的企业,应当接受市地名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