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公布与使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居民住宅区、桥梁等公共设施名称进行企业商业冠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