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编纂标准地名出版物的,应当符合标准地名规范,并在出版后二十日内向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地名档案资料的准确完整,并且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