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公布与使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编纂标准地名出版物的,应当符合标准地名规范,并在出版后二十日内向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市和区、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地名档案资料的准确完整,并且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