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公布与使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用少数民族文字拼写的地名和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以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为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