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公布与使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地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汉字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规定的汉语拼音方案和拼写规则为标准,不得使用外文拼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