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
/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地名主管部门对批准命名的地名,核发标准地名证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回到全文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