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六条已修改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等名称的命名申请,由各专业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请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