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因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

(二)因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因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地名的;

(四)因路名变更,需要变更楼、院门号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