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四条已修改外环线以内各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地名命名申请,由所在区地名主管部门受理,经区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外环线以外区、县的地名命名申请,由所在区、县地名主管部门受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县的地名命名申请,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受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