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