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