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范围,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