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一)行政区划的变动;(二)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三)列入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四)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