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设置单位或者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档案馆的变更或者撤销,按照设置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