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设置单位或者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档案馆的变更或者撤销,按照设置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