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发动、组织村(居)民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查处各种案件、管好暂(寄)住人口;

(三)进行防火、防盗和安全教育,提高群众自防、自治能力;

(四)调解民事纠纷;

(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社会治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反映村(居)民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执行村(居)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