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