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规,检查统计法规实施情况;

(二)调查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实施统计法规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