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对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同意,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出《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