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统计检查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主管部门委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发《统计检查证》。统计检查员执行职务时,必须持《统计检查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