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