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