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对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公路养护应当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号志完善鲜明,符合绿化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