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养护。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和单位养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