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省、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公路改建,保持正常通行。公路改建、维修应当边修路、边通行,不得中断交通。公路改建确需中断交通时,国道、省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发布通告;县道、乡道由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在省辖市级报纸上发布通告;施工单位均应在改建路段两端设置绕行路线标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