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墓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禁止占用耕地、林地、荒山瘠地等其它土地及个人承包的其它土地开墓穴做墓地出租、出售。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