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应当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办理丧事举行宗教仪式的,按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的规定执行。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凡患传染病死亡的人员,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