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遗体需作防腐处理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亲属应与殡葬服务单位商定防腐期限。防腐期满,殡葬服务单位依据协议有权将遗体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亲属承担。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