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土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可实行土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已建立公墓的,应将遗体埋入公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在县、区人民政府规划的荒山、瘠地埋葬,不得在耕地埋葬。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