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赃物、罚没物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赃物、罚没物进行处理的,由财政部门没收其全部处理收入,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给国家或者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