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管和移送第十三条已废止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随案移送赃物、罚没物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移送人、接收人当面查点清楚,双方在交接单据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移送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