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缴的赃物、罚没物,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