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