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