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书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