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选派科学技术人员为乡(镇)、村和农户提供科学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计划地建设农业技术成果推广基地,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成果。
鼓励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学技术社会化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