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开展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农业节水、疫病防控、防灾减灾等技术的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