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十三条已修改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