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十二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并逐年增加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重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