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十一条已修改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可以依法按照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