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已废止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本次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