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代表议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表决,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表决。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