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议案机关要求撤回的,或者部分提议案人要求撤回致使提议案人不足法定人数的,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