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