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