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