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