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工程施工、建筑拆除、道路运输、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等作业中,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