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三)、(四)、(五)、(九)、(十)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六)至(八)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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