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限期完成治理的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形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