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